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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退休、資遣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或第九項及依第二條所定分期請領實施計畫規定辦理分期請領,以一次給付應領取之退休金總額或資遣給與為限。
前項分期請領由儲金管理會以退休、資遣教職員在前項總額限制內繳回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作為分期請領準備金,每期按退休、資遣教職員設定之請領金額發給。
退休、資遣教職員得於每期發給前隨時於線上專屬平臺變更前項分期請領金額;未於每期發給前完成變更者,由儲金管理會依原設定之分期請領金額逕行發給。
退休、資遣教職員得隨時於線上專屬平臺申請結清個人分期請領專戶;個人分期請領專戶餘額不足以支付退休、資遣教職員設定之分期請領金額時,儲金管理會應於通知退休、資遣教職員後,逕行結清其個人分期請領專戶並給付餘額。
個人分期請領專戶經結清者,不得再繳回原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辦理分期請領。
退休金給付方式如下:
一、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給付。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一次給付。
(二)定期給付。
(三)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得兼領比例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次給付,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退休金之總和一次領取。
定期給付,由教職員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或由儲金管理會提供分期請領之設計,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選擇前項由儲金管理會提供之定期給付,應由儲金管理會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並應自負盈虧;其定期給付實施、請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退休時得以依法領取之退休金或社會保險給付,一次繳足購買第三項規定之年金保險。
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支領者,其退休金各依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比例計算之。
因公傷病退休人員,除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任職十五年以上始得支領定期給付限制外,另由私立學校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規定按一次退休金標準,另行支給百分之二十之一次給付,其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以五年計。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服務學校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傷病,並繳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二、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三、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教職員,得繳回原領退休金、資遣給與,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分期請領。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辦法辦理私立學校現職教職員(以下簡稱現職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自主投資運用選擇,及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退休、資遣教職員)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事宜,應分別訂定自主投資運用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分期請領實施計畫)。
前項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分期請領實施計畫,應包括實施範圍、實施方式、教育訓練、教職員風險屬性評估、投資標的組合型態、數目、轉換、線上專屬平臺建立及管理事項。
第一項自主投資實施計畫及分期請領實施計畫,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