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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前條第一項審核基準如下:
一、園區設置目的及妥適性。
二、園區管理組織健全性及其運作機制可行性。
三、經費編列合理性。
四、財務規劃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五、園區之經濟效益。
六、申請第四條第三款補助者,其前次執行績效。但申請人未有前次之執行績效者,免予審核。
七、其他本部規定之項目。
八、本部為審核申請案,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為之;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人到場說明或實地勘查。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
本部得就園區設置及經營之下列項目所需費用,酌予補助:
一、規劃設置:設置前之調查、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及其他前置作業。
二、開發工程:園區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興(整)建工程。
三、營運管理:園區營運期間之人事行政費。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計畫書,並檢附園區開發許可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報本部審核並核定補助金額。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
六、資金來源及財務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