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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各級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除第一級選手參加第二條第一款綜合運動賽會,由本部編列經費辦理外,其餘各級選手,由本部補助各培訓單位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轄區內優秀運動選手培養體系,除由本部依前項規定補助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一定比率經費共同辦理。
前項一定比率,由本部定之。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
依本辦法培養之優秀運動選手,為將代表我國參加下列國際運動賽會之運動選手:
一、綜合運動賽會: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二、奧運、亞運競賽種類之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
(一)世界正式錦標賽。
(二)亞洲正式錦標賽。
(三)世界大學正式錦標賽。
三、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重要國際運動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