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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本部得邀集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業界人士及機關代表,審查前條第一項申請案。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引進關鍵技術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且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申請單位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前項規定。
二、運動品牌已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