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引進關鍵技術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且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申請單位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前項規定。
二、運動品牌已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