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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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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第 4 條
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及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符合前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願接受本部實地稽查執行情形同意書。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關鍵技術或品牌有授權第三人使用時,其方式及期程。
三、引進關鍵技術者,具體敘明擬引進之關鍵技術對我國運動發展之重要性;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者,檢附包括市場調查及產業行銷之相關品牌發展策略。
四、執行時程及進度。
五、人力配置。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本部指定之事項。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
第 3 條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引進關鍵技術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且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申請單位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前項規定。
二、運動品牌已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