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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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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9 條
運動教練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第四條運動教練類別、級別及運動種類。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 )
第 4 條
一般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身心障礙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五至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