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醫療器材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 4 條
一般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一至四;身心障礙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五至七。
圖表附件:
附表一 一般初級運動教練資格.PDF
附表二 一般中級運動教練資格.PDF
附表三 一般高級運動教練資格.PDF
附表四 一般國家級運動教練資格.PDF
附表五 身心障礙初級運動教練資格.PDF
附表六 身心障礙中級運動教練資格.PDF
附表七 身心障礙高級運動教練資格.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