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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體育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
前項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