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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教育法人經費預算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教育法人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預算按年籌編,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一。
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應包括財產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教育法人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編製,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前項財務報表,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營運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前項財務報表格式,如附件三之一至附件三之四。
資產負債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基金、投資及準備金。
(三)投資性不動產。
(四)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五)無形資產。
(六)其他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長期負債。
(三)其他負債。
三、淨值:
(一)基金總額。
(二)公積。
(三)累積餘絀。
(四)淨值其他項目。
收支營運表之內容如下:
一、業務收入。
二、業務外收入。
三、業務成本與費用。
四、業務外費用。
五、所得稅費用(利益)。
六、本期餘絀。
七、本期其他綜合餘絀。
淨值變動表,係指表示淨值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表。
前項淨值變動表之內容,應包括基金總額、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上期與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
現金流量表,指以現金與約當現金之流入及流出,彙總說明教育法人於特定期間之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範圍。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了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投資相關資訊。
九、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二、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教育法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主動揭露前項各款事項;其餘教育法人,得視需要揭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