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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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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空中大學,不適用第五條設立基準之規定。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第 5 條
空中大學設立之基準如下:
一、校地及校舍:應有足夠之教學、研究、服務、推廣與實習、學校行政及學生活動所需之校舍與場所。
二、人力配置:應配置適當之合格專任師資、職員及技術人員。
三、設備:應針對科、系、所之課程教學研究、實驗(習)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下列設備:
(一)教學、實驗(習)及諮商輔導設備。
(二)教學媒體製作及教學節目播出設備。
(三)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資料庫及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