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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空中大學設立之基準如下:
一、校地及校舍:應有足夠之教學、研究、服務、推廣與實習、學校行政及學生活動所需之校舍與場所。
二、人力配置:應配置適當之合格專任師資、職員及技術人員。
三、設備:應針對科、系、所之課程教學研究、實驗(習)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下列設備:
(一)教學、實驗(習)及諮商輔導設備。
(二)教學媒體製作及教學節目播出設備。
(三)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資料庫及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