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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實施,準用第二條至第六條幼兒園相關規定。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應評估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依本辦法規定訂定適切之生涯轉銜計畫,並協調社政、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提供學生及幼兒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前項生涯轉銜計畫應記載轉銜原因、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輔導重點、轉銜服務內容、受理轉銜單位及其他特殊記載事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轉銜服務,得依教育階段及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其內容包括生涯試探、生涯定向、實習職場支持、訓練及職業教育與輔導。
為辦理學生及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專科以上學校應納入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
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學生及幼兒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及幼兒園應召開轉銜會議,討論訂定生涯轉銜計畫與依學生及幼兒個別需求建議提供學習、生活必要之相關支持服務,並依會議決議內容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
前項轉銜服務資料包括學生及幼兒基本資料、目前能力分析、學生及幼兒學習紀錄摘要、評量資料、學生及幼兒輔導紀錄摘要、專業服務紀錄、福利服務紀錄及未來進路所需協助、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需求與輔導建議等事項;轉銜服務資料得依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需求,提供其參考。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
各兼辦早療業務之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早期療育機構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前項安置場所依接收之轉銜服務資料,視需要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學生或幼兒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學生或幼兒本人、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
安置學校應於學生或幼兒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及檢核轉銜服務資料,並評估其能力與需求,據以研擬服務項目及內容,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時,並得視需要邀請學生或幼兒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