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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辦理學生及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專科以上學校應納入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