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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非營利幼兒園申請設立許可前,非營利性質法人已將前條第三項或第五項文件提送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報告或審議通過者,得免予檢具。
中央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使用之建築物屬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者,得免予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為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者,應經公證且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達五年以上。但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得免予檢具。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第二款所定章程或規章,其內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事項。但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之章程,不在此限。
申請附設私立幼兒園為前條第三項社團法人之公司、有限合夥者,或第六項醫院、商業,該幼兒園應以招收其所屬及與其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者之員工子女、孫子女為主,有餘額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招收其他幼兒。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招收之幼兒,不在此限。
前條第四項團體為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附設私立幼兒園之招收對象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招收之幼兒,不在此限。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非營利幼兒園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設立: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軍警校院、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以下簡稱政府機關(構)及國立學校)、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
二、由非營利性質法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前項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方式、委託要件、委託年限、委託方式、收退費基準、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薪資、審議機制、考核、契約期滿續辦、終止契約、代為經營管理、法人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非營利性質法人為學校財團法人、醫療法人者,得自行設立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或由其設立之私立學校、醫院或非營利附設機構以附設或附屬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政府機關(構)及國立學校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用之公有不動產,應以無償方式提供受託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該公有不動產非自行經管者,得辦理撥用,或經管理機關同意無償提供政府機關(構)及國立學校。
第一項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項事項之審議,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勞工團體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婦女團體代表。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
私人申請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設園計畫書:包括名稱、園址、設立宗旨、預定招收人數、編班方式及收退費基準。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三、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四、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檢具。
五、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六、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其擔保能力之認定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私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除應檢具前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捐助章程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董事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具監察人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董事、監察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
四、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具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五、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申請設立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或非營利性質法人申請設立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除應檢具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章程影本。
三、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或理事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之紀錄。
團體申請設立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除應檢具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團體章程或規章影本。
三、理事、監事或委員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理事、監事或委員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四、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附設幼兒園之紀錄。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者,除應檢具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之證明文件。
醫院、商業申請設立附設私立幼兒園者,除應檢具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醫院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