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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私人申請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設園計畫書:包括名稱、園址、設立宗旨、預定招收人數、編班方式及收退費基準。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三、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四、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檢具。
五、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六、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其擔保能力之認定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私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除應檢具前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捐助章程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董事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具監察人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董事、監察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
四、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具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五、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申請設立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或非營利性質法人申請設立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除應檢具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章程影本。
三、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或理事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之紀錄。
團體申請設立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除應檢具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團體章程或規章影本。
三、理事、監事或委員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理事、監事或委員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四、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附設幼兒園之紀錄。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者,除應檢具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之證明文件。
醫院、商業申請設立附設私立幼兒園者,除應檢具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醫院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