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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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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10 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第七條規定,應回復適用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作成回復適用法令之處分,通知該學校,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 )
第 7 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後,應回復適用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一、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
二、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但依本準則免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評鑑結果,辦理不善。
四、未依備查之計畫執行或成效不彰,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五、其他經私立學校諮詢會認有辦理不善之情形。
學校主管機關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