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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後,應回復適用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一、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
二、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但依本準則免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評鑑結果,辦理不善。
四、未依備查之計畫執行或成效不彰,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五、其他經私立學校諮詢會認有辦理不善之情形。
學校主管機關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