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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課程,應加強通識教育、實驗及實習。
前項實習課程之教學目標、科目、學分數、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實習課程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之實習課程,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