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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課程,應加強通識教育、實驗及實習。
前項實習課程之教學目標、科目、學分數、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實習課程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之實習課程,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