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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各該主管機關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新設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時,該學校實際需求之校地、校舍及其他設備,得專案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學校,其學生學習活動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之規定。

普通型、綜合型或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辦理。
三、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四、私立普通型、綜合型或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四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四)農業類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辦理。
三、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四、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招生對象:專科班或學士班為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之學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碩士班為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
(二)自專科班階段至碩士班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五百人。但僅單獨辦理專科班階段或碩士班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人;僅單獨辦理學士班階段,其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二十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第三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
原住民重點學校以外之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校總數,不得逾主管機關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五,不足一校者,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其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逐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不得逾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學校總數,不得逾全國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就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屬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併實驗教育計畫報送。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校長之遴選、聘任程序,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校長辦學績效卓著,其校務發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長得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