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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普通型、綜合型或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辦理。
三、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四、私立普通型、綜合型或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四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