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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申請設立實驗高級中學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提供足夠進行教
育實驗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設立改制合併停
辦辦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申請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為私立者,應依設校規劃預計招生總人數籌
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其預計招生總人數一百人以下者為新臺幣六
百萬元;一百零一人至二百人者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二百零一人至三
百人者為新臺幣二千萬元;逾三百人者為新臺幣四千萬元。
實驗高級中學之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人;其附設辦理教育實驗之國
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全校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千人

實驗高級中學之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設立或已許可籌設者
,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符合前二項所定學生人數、生師比
之規定,屆期未符合規定者,應變更其實驗高級中學校之名稱。
第一項校地及校舍,申請人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該校於實驗期間內使用並
經依公證法認證之證明文件。
普通型、綜合型或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辦理。
三、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四、私立普通型、綜合型或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四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