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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前條第一款行政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
一、工作職責:負責綜理學校身心障礙教育相關行政業務。
二、進用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專責單位應視需要置專責人員,專責人員之分類及編制如下:
一、行政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二、輔導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人員若干人。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需求,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四、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學習及生活上特殊需求,經評估確須協助,且列入其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者,置專任、兼任或部分工時人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