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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15 條,除第 7  條第 2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專責單位應視需要置專責人員,專責人員之分類及編制如下:
一、行政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二、輔導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人員若干人。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需求,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四、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學習及生活上特殊需求,經評估確須協助,且列入其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者,置專任、兼任或部分工時人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