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17 條
宗教研修學院屬第二條私立大學下設之學院者,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不適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 )
第 2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宗教研修學院,指專為培養特定宗教之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之私立大學或私立大學下設之學院。
第 6 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校地,其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且應毗鄰成一整體,不得畸零分散。
前項校地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7 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校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足夠之教學、實習與特別教室或場所,及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場所。
二、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
第 8 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針對各系、所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二、設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第 9 條
宗教研修學院完成籌設後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設校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具募款能力。
二、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存入銀行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