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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宗教研修學院完成籌設後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設校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具募款能力。
二、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存入銀行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