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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本會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職務變更或因故出缺,其為政府機關指派者,由該機關另行改派人選,由主管機關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其為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者,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產生後,由主管機關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董事長出缺時,依前項規定補任董事缺額後,再由董事互選之。
新任董事長應就執行長人選重新提名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聘任之。
本會新舊任董事長、執行長,應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負責綜理會務及主持董事會議,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董事之成員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機關代表四人至六人:其中主管機關、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之代表各一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代表合計一人至三人。
二、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代表合計六人:由主管機關指定全國性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相關團體推舉之。
三、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遴選之。
董事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聘任之,期滿得連任,以一次為限;其連任方式,依前項規定辦理。董事任期屆滿未完成改聘作業前,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聘任之。
本會得分組承辦董事會決議事項及本會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