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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申請本貸款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已成年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1.公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2.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3.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4.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海外研修費貸款者,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為中央主管機關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或學校依大學法第二十九條及學則規定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生活費貸款者,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之學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
本貸款對象之學生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具正式學籍者:
一、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二、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下列各費為範圍:
一、學雜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學費及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指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與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實習課程或校外實習所需費用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實習實驗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住宿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宿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平安保險費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八、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網路通訊使用費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電腦使用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修業期間之前項各費為範圍,並以二年為限,至多得再延長二年。
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生,得比照就讀國內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可貸項目及實際繳納額度辦理。
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辦理或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應就第一項所定學雜各費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一、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
符合前項情形之一者,其實驗教育證明,應註明已修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