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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學校一級單位下設二級單位(組)辦事;設置基準如下:
一、前條一級單位,應設之組數總計如下:
(一)未達二十四班者:九組。
(二)二十四班以上未達三十六班者:十一組。
(三)三十六班以上未達四十八班者:十三組。
(四)四十八班以上未達七十二班者:十五組。
(五)七十二班以上者:十七組。
二、除前款組數外,有下列情形者,其設置基準如下:
(一)設實習處者:增設一組至二組。
(二)設實用技能學程者:六班以上,增設一組。
(三)設進修部者:未達十班者,增設二組;十班以上未達十六班者,增設四組;十六班以上者,增設五組。
(四)附設國民中學部者:未達九班者,得增設一組;九班以上未達十二班者,得增設二組;十二班以上者,得增設三組。
(五)附設國民小學部者:未達六班者,得增設一組;六班以上未達十二班者,得增設二組;十二班以上者,得增設三組。
設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未設特殊教育處者,得增設一組。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
學校應設一級單位,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處:辦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教學研究、註冊事務、教具圖書資料、招生與升學作業、學習輔導、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辦理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營養保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務處:辦理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工友管理、物品採購、營建修繕、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輔導處(室):辦理學生輔導與諮商、資料建立與管理、生涯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辦理技術服務、資訊媒體、讀者服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技術型學校應設實習處,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辦理學生實習、技能檢定、學生就業輔導、建教合作及其他有關事項,但設有建教合作處者,由該處辦理建教合作事項。
學校視類型、校務發展需要及規模大小,設一級單位;其設置基準及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殊教育處:特殊教育班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辦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建教合作處:建教合作班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辦理建教合作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辦理進修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資訊室:達六十班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資訊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研究發展處:達六十班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技術交流處:達六十班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技術交流及其他有關事項。
學校得依校務發展需要,自行調整各處(室、館、部)之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