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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應設一級單位,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處:辦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教學研究、註冊事務、教具圖書資料、招生與升學作業、學習輔導、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辦理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營養保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務處:辦理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工友管理、物品採購、營建修繕、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輔導處(室):辦理學生輔導與諮商、資料建立與管理、生涯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辦理技術服務、資訊媒體、讀者服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技術型學校應設實習處,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辦理學生實習、技能檢定、學生就業輔導、建教合作及其他有關事項,但設有建教合作處者,由該處辦理建教合作事項。
學校視類型、校務發展需要及規模大小,設一級單位;其設置基準及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殊教育處:特殊教育班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辦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建教合作處:建教合作班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辦理建教合作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辦理進修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資訊室:達六十班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資訊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研究發展處:達六十班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技術交流處:達六十班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技術交流及其他有關事項。
學校得依校務發展需要,自行調整各處(室、館、部)之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