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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建教合作申請案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就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所檢具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學校限期補正。
二、指定日期由召集人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就申請案件進行初審。
三、初審結果未通過者,否准學校申請案,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初審結果通過者,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
四、專家小組應按各學校所申請之各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結果,作成現場評估報告,提送審議小組進行複審。
五、就前款現場評估報告審查結果,未通過者否准學校申請案,通過者應決議各學校申請之各建教合作機構得招收建教生人數及學校總計得招收建教生人數,並均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建教合作計畫書。
二、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
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四、建教生輔導計畫。
五、建教合作契約草案。
六、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
七、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
前項第四款之建教生輔導計畫應包括生活輔導與訪視計畫。
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者,自核准之次日起二年內,與同一建教合作機構再辦理建教合作,其辦理科別無變動或實習式建教合作班實習期間未達八星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免現場評估,經審議小組審查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