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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者,自核准之次日起二年內,與同一建教合作機構再辦理建教合作,其辦理科別無變動或實習式建教合作班實習期間未達八星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免現場評估,經審議小組審查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