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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前條各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就本會委員聘(派)兼之。
各小組成員之人數,由本部依業務需要定之,並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高中身障鑑定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專業人員。
(八)相關團體代表。
二、高中資優鑑定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教師組織代表。
三、大專鑑輔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專業人員。
(八)相關團體代表。
四、安置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代表。
(三)教師組織代表。
(四)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五)相關團體代表。
五、在家教育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四)專業人員。
六、輔導支持服務小組:
(一)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四)專業人員。
本會得設各小組協助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綜合評估作業,小組類別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高中身障鑑定小組)。
二、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高中資優鑑定小組)。
三、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大專鑑輔小組)。
四、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小組(以下簡稱安置小組)。
五、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在家教育小組(以下簡稱在家教育小組)。
六、特殊教育學生輔導支持服務小組(以下簡稱輔導支持服務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