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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證券商同時為證券交易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始得申辦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證券商辦理即期外匯交易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第七條之書件。
二、作業說明,其內容應包括營業時間與帳務處理日期之劃分時點,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填報本行外匯局「外匯部位日報表」之勾稽方式。
三、經本行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業務之一,並有實績之證明文件。
四、達金管會訂定證券商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者,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標準。
五、守法、健全經營: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或本行認可之證明文件。
六、經辦人員與覆核人員已具備下列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經辦人員須有三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或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外匯法規相關課程十二小時以上且取得合格證書,課程內容須包括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與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相關法規及外匯風險管理,並在外匯指定銀行實習二十個營業日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二)覆核人員須有六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或參加符合前目規定課程並在外匯指定銀行實習四十個營業日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證券商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幣間即期交易業務者,增加辦理涉及新臺幣之即期外匯交易,僅需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董事會決議辦理該項業務議事錄。
二、法規遵循聲明書。
三、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文件。
第二項第二款作業說明異動,應事先報經本行同意。
外匯證券商之分公司申請辦理即期外匯交易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其總公司經本行許可辦理該項業務具有實績者,始得申請。
二、由總公司備文檢附該分公司許可證照影本及符合第二項第六款之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格文件向本行申請。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 EN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證券業務如下:
一、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其總公司發行之外幣公司債及其他債務憑證。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
三、辦理該分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因證券業務之借貸款項及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
四、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五、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帳戶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六、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委託之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之顧問諮詢、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銷售服務。
七、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與證券相關外匯業務。
前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或依本條例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
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 EN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一)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業務。
(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三)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
(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五)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參與證券商業務。
(七)國內外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業務。
(八)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業務。
(九)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國內受委任機構業務。
(十)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之財富管理業務。
二、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三、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四、其他經本行許可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匯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涉及外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者,該外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不得以新臺幣計價,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匯率或利率指標。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應備文檢附下列書件:
一、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
二、金管會核發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同意辦理該項業務之營業許可或相關業務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董事會決議辦理該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證券商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
證券業申請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三款外匯業務時,應同時申請外幣風險上限及免計入該上限之海外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及設備金額。但外匯指定銀行兼營證券業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外幣風險上限及免計入項目金額經同意後,若有變動,應就變動部分檢具金管會核准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函報本行同意。
外匯證券商應將涉及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按日填報「外匯部位日報表」。外匯證券商填報之外匯部位,應與其內部帳載或外匯交易資料檔之外匯部位相符,並逐日勾稽核對。
外匯證券商應將營業當日外匯部位預估數字,於營業結束後以電話通報本行外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