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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外匯證券商應將涉及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按日填報「外匯部位日報表」。外匯證券商填報之外匯部位,應與其內部帳載或外匯交易資料檔之外匯部位相符,並逐日勾稽核對。
外匯證券商應將營業當日外匯部位預估數字,於營業結束後以電話通報本行外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