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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經本行許可之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無須向本行申請許可。
第二十條之規定,於中華郵政公司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經本行許可之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準用之。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 EN
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含劃分相關交易列報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交易日報」及「外匯部位日報表」等報表之時點)向本行申請許可;業務項目若有變動時,亦同。
指定銀行經本行為前項許可後,所屬指定分行依其作業說明辦理前項外匯業務者,無須再逐案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