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指定銀行向本行申請許可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商品,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商品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資歷表。
四、風險預告書。
五、商品簡介。
六、作業準則。
七、風險管理相關文件。
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提供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服務,應檢附下列書件,並俟收到本行備查函後,始得辦理: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提供本項服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依相關規定訂定之授權準則。
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商品,應於辦理首筆交易後一週內,檢附產品說明書(須為已實際交易者,列有交易日、交割日、到期日、名目本金、執行價或其他相關指標、參數等)及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並應俟收到本行備查函後,始得繼續辦理該項商品。
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提供前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服務,應於開辦該項服務後一週內為之,並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及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 EN
指定銀行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後,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下列外匯衍生性商品:
一、遠期外匯交易(不含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
二、換匯交易。
三、依規定已得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連結同一風險標的,透過相同交易契約之再行組合,但不含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辦理涉及外匯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四、國內指定銀行間及其與國外銀行間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
五、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國內外期貨交易契約。
指定銀行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後,辦理下列外匯衍生性商品,應依下列類別,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
一、開辦前申請許可類:
(一)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及與其連結之外匯衍生性商品。
(二)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
(三)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
(四)代客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
二、開辦前函報備查類:指定銀行總行授權其指定分行辦理推介外匯衍生性商品。
三、開辦後函報備查類:
(一)開放已滿半年且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
(二)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辦理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且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並符合其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訊及諮詢服務,其連結標的不得涉及國內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固定收益或其他利益。
如因經營受託買賣、簽訂信託契約、全權委託契約、投資型保單或私募基金等,並以專業機構投資人名義進行前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交易者,其委託人、要保人或應募人亦應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