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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第四十二條至本條第一項所定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 EN
期貨商業務員除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業務者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經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經本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及經本會認可者。
三、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曾擔任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期貨或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期貨信託事業調整。
期貨信託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期貨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與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擔任一年以上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或三年以上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者。
期貨信託事業聘任總經理,應檢具規劃人選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業務之部門。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及第一項人員擔任或直接從事第四條各款所定之職務者,應取得或具備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依其他法律或期貨信託事業組織章程規定與第一項人員職責相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具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四、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者。
五、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業務之部門。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每一期貨信託基金之運用,均應指派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基金經理人專人負責: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或交易決定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曾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職務二年以上者。
四、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擔任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職務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其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