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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N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於期貨顧問事業準用之。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 EN
期貨商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七條之規定。
前項之代理,期貨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期貨商之業務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期貨商並得依同業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已參加經本會認定之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參加前項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曾參加期貨商業務員職前訓練之其他期貨業之業務員,於離職後二年內轉任期貨商業務員時,得免參加職前訓練。
前項人員於轉任期貨商業務員後,其應參加在職訓練之期限,應自前次參加其他期貨業職前或在職訓練之時間起算。

期貨商之業務員,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成績特優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給予獎勵。
期貨商之業務員未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由訓練機構通知同業公會撤銷業務員登記。
期貨商業務員,於從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期貨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涉嫌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本會所定期間內,到會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期貨商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