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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無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期貨信託事業得同時申請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其申請許可及換發營業執照之文件及相關程序,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 EN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載明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二、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一、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二、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三、分支機構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四、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