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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載明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二、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