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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案件,如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 EN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自本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附下列書件各二份,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公司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業務章則。
五、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六、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七、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
八、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核閱之資產負債表。
九、各部門人員名冊、學經歷及其專職聲明書。
十、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十一、內部稽核人員資格符合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二、營業場所之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其平面圖、照片。
十三、經會計師出具審查意見書之書面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廢止其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核准。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