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自本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附下列書件各二份,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公司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業務章則。
五、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六、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七、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
八、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核閱之資產負債表。
九、各部門人員名冊、學經歷及其專職聲明書。
十、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十一、內部稽核人員資格符合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二、營業場所之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其平面圖、照片。
十三、經會計師出具審查意見書之書面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廢止其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核准。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