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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人員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應符合之資格,應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審定並辦理登錄。除初任督導或管理人員得於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時始辦理登錄外,非經登錄,不得執行相關業務。
不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資格之人員,不得執行相關業務並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保險業應報請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第一項人員有異動者,保險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人員因第二項情形撤銷登錄者,同業公會自撤銷登錄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登錄。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
前項督導人員每三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相關課程累計六小時以上。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金信託業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
前項管理人員每三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小時以上。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金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
前項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或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初任訓練及在職訓練。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六個月內參加初任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
前項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