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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金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
前項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或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初任訓練及在職訓練。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六個月內參加初任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
前項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