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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
一、除交易對象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外,其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之百分之三十五;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之百分之七十。
二、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他交易之單一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得以新臺幣一億元為最高限額,且交易總餘額不得逾新臺幣二億元。
三、保險業之交易對象為同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時,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交易總餘額,但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之業主權益。
四、依第三款規定計算之單一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得以新臺幣二億元為最高限額。
五、本辦法發布前之其他交易案件,其交易總餘額逾本辦法之限額者,不得再增加交易。
保險業對非利害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時,其交易限額依前項規定。但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者,其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一點五;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三。
二、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且業主權益為正數者,如已提出增資改善計畫與實際增資情形,得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一為單一交易金額最高限額,且以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二為交易總餘額最高限額,並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透過公開招標或公開拍賣程序取得不動產,且該不動產以已完成建物能立即產生收益者為限。
(二)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訂定不動產交易處理程序,並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與該準則第九條辦理不動產交易。前揭交易資訊並應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條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於公司網站揭露。
(三)應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為上述決議前應提供完整評估報告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且所有出席董事及監察人皆需出具書面意見。
三、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且業主權益為負數者,如已提出增資改善計畫與實際增資情形,得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一與新臺幣五億元之孰低者為單一交易金額最高限額,且以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二與新臺幣十億元之孰低者為交易總餘額最高限額,並應符合前款各目情形。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嗣後未能依計畫確實辦理增資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該保險業應就前述情形於不動產投資合約中訂定應終止合約及免責事由之條款。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指下列事項:
一、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異動者。
四、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發生異動者。
五、更換簽證會計師或變更會計年度者。但更換簽證會計師係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六、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命令增資者。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增資發行新股者。
八、前二款減資、增資計畫或增資申請案未獲主管機關核准者。
九、變更公司名稱者。
十、有解散或保險契約轉讓之情事者。
十一、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但依法令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或期中財務報告因非重要子公司或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十二、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
十三、發生舞弊、訴訟、投資或業務經營不善,有影響商譽或財務健全之虞者。
十四、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者。
人身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除應於事實發生二日內,將事實發生之經過、影響及處理情形向主管機關報告外,並應於公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或召開記者會說明。
第一項各款有提董事會決議者,董事會決議日先於事實發生日,應於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指下列事項:
一、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異動者。
四、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發生異動者。
五、更換簽證會計師或變更會計年度者。但更換簽證會計師係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六、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命令增資者。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增資發行新股者。
八、前二款減資、增資計畫或增資申請案未獲主管機關核准者。
九、變更公司(處)名稱者。
十、有解散或保險契約轉讓之情事者。
十一、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但依法令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或期中財務報告因非重要子公司或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十二、主要往來再保險人發生清償能力不足之情事。
十三、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
十四、發生舞弊、訴訟、投資或業務經營不善,有影響商譽或財務健全之虞者。
十五、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者。
前項第十二款所稱主要往來再保險人指前一年度財產保險業對該再保險人再保險費支出占總保費收入百分之一以上者。
財產保險業有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除應於事實發生二日內,將事實發生之經過、影響及處理情形向主管機關報告外,並應於公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或召開記者會說明。
第一項各款有提董(理)事會決議者,董(理)事會決議日先於事實發生日,應於董(理)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 EN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並於取得估價報告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前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