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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前條預算及工作計畫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工作計畫應以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而訂定。
二、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
三、構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四、預算書內容如附件一。但得由各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五、預算書各表之會計項目,依所定會計制度辦理。
前條工作成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工作報告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各項工作計畫倘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應說明工作計畫達成進度並評估其績效。
二、決算書內容如附件二。但各財團法人應配合預算編列情形,並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三、決算書各表之會計項目,依所定會計制度辦理。
依前條規定應編製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決算書之財團法人,仍應依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前之附件格式編製之。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決)算之編審,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次年度預算及工作計畫送本會,其預算及工作計畫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將決算及工作成果(報告)連同查核報告(包括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送本會。
三、已依前二款規定辦理者,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