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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決)算之編審,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次年度預算及工作計畫送本會,其預算及工作計畫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將決算及工作成果(報告)連同查核報告(包括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送本會。
三、已依前二款規定辦理者,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