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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清償,應組成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之,並向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揭露本基金之餘額及運用情形。
基金會依前條規定動用本基金之決議,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 EN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
二、本基金之人事、行政、衍生稅賦及其他管理事務之必要費用。